2月27日下午,省人大举行《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两部条例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划定、保护补偿、培育利用等,和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做了明确规定。3月1日起,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喜荣表示,这两部条例的实施,体现了问题导向和山西特色,既各有重点又互有补充,为解决我省生态领域突出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启动执法检查,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亮点解读
我省首创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
我省划定并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安排,深刻分析省情林情,通盘考虑全省发展大局做出的创新性战略决策,在全国尚属首例。
我省现有的4816.35万亩森林面积中,生态公益林达到73.88%,是山西森林生态的主体。“正是这些生态公益林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绿色奇迹,风沙天气逐年减弱,沙尘暴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约14次,减少到2005年的10次,2010年以后基本没有大的沙尘暴,巩固了我省华北水塔、京津冀生态屏障的重要地位。”省林业厅厅长任建中介绍。
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因此,《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具有巩固我省森林生态建设成绩,维护我省生态安全的重大意义,依法确立了山西森林生态底线,建立起最严格的森林保护制度。《条例》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条例》中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处罚上限设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中,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条例明确禁止了六种行为:禁止商业性采伐;禁止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禁止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禁止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禁止其他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如有违反,将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罚款等处罚。
党政领导任“河长”落实汾河保护责任
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介绍,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虽经持续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为此,山西省2015年启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大战略工程,同时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潘军峰介绍,《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规定了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条例》中所指的汾河流域,是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如何在这些区域内更好地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及《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据了解,“河长制”即由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党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河流“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答记者问
记者:2017年是山西省脱贫攻坚全面突破的关键一年。那么,《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的实施,如何与脱贫攻坚相结合,助力脱贫目标早日完成?
省林业厅厅长任建中:
我省实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贫困人口将从每亩每年15元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获益,包括补偿性脱贫和管护性脱贫两个方面。
一是补偿性脱贫,58个贫困县纳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有1487.3万亩,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7.5元的补偿资金,直接兑现给林权权利人,按照贫困人口占乡村总人口19.4%,每户收入1.2万元脱贫标准测算,可实现5000余人脱贫;二是管护性脱贫,按现行政策,15元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剩余7.25元中的90%即6.53元用于管护劳务支出,按照60%的管护岗位聘用贫困人口,可实现约1.5万人脱贫。
记者:近年来,一些调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存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现象,严重影响到了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请问在这方面山西准备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
这个问题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这也是我们执法的一个难点。
近几年,省水利厅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开展了多次河湖岸线管理整治和查处违法案件专项执法活动,收到一定成效,但想从根本改变流域河湖的生态空间,还需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地开展相应工作。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构建科学合理岸线格局,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同时,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活动监管。对在河流湖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审批。
此外,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私挖滥采、污染水体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整治,用执法高压态势维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和涉河社会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来源:山西晚报 记者 李飞飞